河南省人民医院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C型臂、超声电子胃肠镜、超声电子支气管及激光治疗仪等设备项目
2、项目名称:河南省人民医院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C型臂、超声电子胃肠镜、超声电子支气管及激光治疗仪等设备项目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 采购内容:包1:ERCP用C臂,包2:C臂(3D),包3:超声电子胃肠镜系统,包4:超声支气管镜系统,包5:激光治疗仪、氩气治疗仪、冷冻治疗仪。包含设备的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检测、调试、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上的支持、软件升级、售后保修及相关伴随服务等;技术需求详见附件。
包3:超声电子胃肠镜系统1套;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本项目排除欧盟企业(不包括在华欧资企业)参与,对于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允许超出所投标段合同总金额的50%)
包4:超声支气管镜系统1套;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本项目排除欧盟企业(不包括在华欧资企业)参与,对于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允许超出所投标段合同总金额的50%)
包5:激光治疗仪1台、氩气治疗仪1台、冷冻治疗仪1台;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本项目排除欧盟企业(不包括在华欧资企业)参与,对于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允许超出所投标段合同总金额的50%)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投标人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3.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提供经审计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情况报告(企业成立年限不足一年的企业应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财库【2012】124号文件中规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1月1日以来至少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
3.5拥有非常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提供声明函;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参股关系、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声明函;
3.7投标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依法免于注册或备案的,提供依法免注册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3.8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投标人为境内生产企业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须具有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3.9包3、包4、包5供应商所投产品如为进口产品,须出具产品制造厂商或国内大陆地区总代出具的制造厂商授权书;
3.10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渠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投标人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3.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提供经审计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情况报告(企业成立年限不足一年的企业应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财库【2012】124号文件中规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1月1日以来至少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
3.5拥有非常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提供声明函;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参股关系、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声明函;
3.7投标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依法免于注册或备案的,提供依法免注册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3.8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投标人为境内生产企业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须具有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3.9包3、包4、包5供应商所投产品如为进口产品,须出具产品制造厂商或国内大陆地区总代出具的制造厂商授权书;
3.10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渠道:
1.时间:2025年11月24日 至 2025年11月2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方式:凭CA密钥市场主体登录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投标人需要完成信息登记及CA数字证,才能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参与交易活动,具体办理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办事指南-新交易平台使用手册(培训资料)。
2.地点: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指定位置;加密投标文件逾期上传,采购人不予受理。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开标室(三)-2(郑州市经二路12号(经二路与纬四路向南50米路西))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
1.1.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1.2.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1.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未来的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1.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1.5.《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参照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2023]002号文件规定的“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其中:
(2)中标金额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8折优惠;
(3)中标金额4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7折优惠;